調整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不以出售予自然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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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不以出售予自然人為限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以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不以出售予自然人為限。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出售土地予法人時,如經查明該土地於89年1月28日當時,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要件,仍有上開調高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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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05/10/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