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漏地價稅之處罰倍數降低囉!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有關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因而逃稅或減輕地價稅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應處短匿稅額「3倍」罰鍰之規定,業於99年11月24日經總統公布修正為「3倍以下」,財政部爰配合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為因應。
該處指出,上開規定修正發布後,有關納稅義務人逃漏地價稅之罰鍰倍數,將依下列規定辦理:1、短匿稅額每案每年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2、短匿稅額每案每年逾新臺幣2萬5千元至5萬元者,按短匿稅額處0.5倍罰鍰。3、逾5萬元至7萬5千元者,按短匿稅額處1倍罰鍰。4、逾7萬5千元者,按短匿稅額處2倍罰鍰。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為鼓勵自新對於短匿稅額每案每年逾5萬元以上之案件,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承認違章事實者,則按短匿稅額處0.5倍罰鍰,為落實該規定並疏解訟源促進徵納雙方和諧,該處於裁罰前,均會逐案輔導納稅義務人知悉減輕處罰倍數之規定,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撰 稿 人 :法務科 林淑靜 電話:8952-8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