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車趴趴走,除責令補稅外,會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欠稅車趴趴走,除責令補稅外,會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臺中訊)民眾陳先生表示其已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所訂到案日前繳清稅款,為何還會收到使用牌照稅罰鍰,特地向該局詢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張先生的車104年牌照稅繳款書於104年7月10日合法送達,因逾期未繳並移送強制執行,嗣納稅人接獲臺中分署傳繳通知單,並於該分署所訂到案日同年11月5日繳清稅款,惟該車在同年11月2日就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查獲當日該車仍屬欠稅狀態,故本案仍應裁處應納本稅1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包含行駛或停放)經查獲者,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除責令補徵本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為維護自己的權益及荷包,請於限繳期限內繳納。

  民眾若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10/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