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移掛他車號牌被查獲,使用牌照稅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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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移掛他車號牌被查獲,使用牌照稅加重處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或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或2倍以下之罰鍰。另同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因此若懸掛他車號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不但要補稅及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外,而且移用及被移用的車輛另外處以2倍的罰鍰。

  該局特別舉例說明,陳先生有1輛2000cc自用小客車,車牌為AB-XXXX,因逾期未參加定期檢驗,在105年1月1日被註銷牌照,但陳先生在105年7月5日移掛AC-OOOO號車牌,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AB-XXXX車輛除應補繳105年1月1日至105年7月5日之使用牌照稅5,737元(全年應納稅額11,230元÷366×187=5,737元)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0.6倍的罰鍰3,442元(5,737元×0.6=3,442元),並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2萬2,460元(11,230元×2=22,460元),合計應處罰鍰為2萬5,902元;另外,車牌AC-OOOO的車輛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也要處以其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10/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