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可免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日前有民眾詢問,自己身為低收入戶且領有殘障手冊,其房屋稅可否減免?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指出,依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徵房屋稅。又財政部85年6月12日台財稅第850307121號函釋,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得以比照前開規定,免徵房屋稅。

 該分處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具備貧民或低收入戶資格,可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惟該減免規定僅適用於低收入戶,至於領有殘障手冊或中低收入戶住宅則不得適用。民眾如尚有其他稅務疑義,歡迎利用本分處服務電話741014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