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約申報所得稅前,記得先檢查有無貼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租約申報所得稅前,記得先檢查有無貼印花稅票

(臺中訊) 房屋租賃契約書內「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若有記載收取租金金額並簽章表示收迄,出租人要記得按收款金額貼繳千分之四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原則上不在印花稅課徵範圍內,但出租人每次收取租金時,若未另外開立收據而直接於承租人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書「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取之金額並簽章,該房屋租賃契約書即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出租人依收款金額逐次貼繳千分之四印花稅;但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收取租金,並於該欄註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則可免貼繳印花稅。

  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國稅局收取民眾申報所得稅檢附之房屋租約後,未貼花者均會逐案通報該局裁處,除補繳本稅外,還需依漏稅金額處5至15倍罰鍰。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10/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