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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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因環境汙染、食品安全、交通違規...等行政法規所裁處之罰鍰,係政府對於違反行政法者所為之制裁,若准其列為費用或損失,將失去處罰之效果,故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6款規定,皆明定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針對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法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請確實依規定辦理,以維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許秋萍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123

更新日期: 105/10/06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