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災害損失,可自所得額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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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災害損失,可自所得額減除

朴子市李先生問:執行業務者的材料設備遭受風災損失,應如何認列費用?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執行業務者供執行業務使用藥品、材料及設備等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損失,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除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外,准列報為執行業務災害損失,自其執行業務所得減除;不得作為執行業務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災害損失列舉項目。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所得額帳簿文據,而依財政部核定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者,其依規定列報執行業務災害損失,可自其執行業務所得減除。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李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轉200

更新日期: 105/10/05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