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建物原為弟弟所有,經移轉予兒子後,方可申請適用自住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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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建物原為弟弟所有,經移轉予兒子後,方可申請適用自住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除依規定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等相關規定外,尚需符合其土地上建物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故民眾所有土地之地上建物如原屬弟弟所有,依規定是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只有移轉登記予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方能適用。

該處補充說明,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故今年度(105年)地價稅課徵對象(繳納),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為準,民眾若在9/1後取得土地所有權者,今年仍向原所有權人徵收地價稅。

更新日期: 105/10/0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