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風災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納稅款者,可以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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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風災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納稅款者,可以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接連颱風侵襲,納稅義務人如因此造成嚴重財產損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納稅款者,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104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404569950號令訂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方式及適用標準如下:
一、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的事由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的災害證明文件、或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的相關證明文件。
二、延期或分期標準:
(一)稅捐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二)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百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三)稅捐在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百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四)稅捐在新臺幣5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千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五)稅捐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三、申請期限:應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倘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可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前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非線上申辦者可透過該網站自行下載申請書(委任他人申請者請另行檢附委任書)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索取,填妥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徵收科江美完,電話:04-23051111轉8313)

更新日期: 105/10/04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