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匯票、本票或支票等付款,可節省印花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利用匯票、本票或支票等付款,可節省印花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規定,收到「銀錢」所書立的單據、簿褶,每件按所載金額千分之四稅率貼用印花稅票,也就是說,凡收受或代收銀錢的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褶及付款簿等都必須要貼印花稅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在收取價金書立收據時,如對方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方式支付,並且在書立收據時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可免貼印花稅票。又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該類以票據支付價金者,收據上一定要註明付款銀行的名稱及票據號碼等,否則仍視為銀錢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9002洽詢。

更新日期: 105/10/0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