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琴酒吧、PUB或餐飲業、視聽歌唱業附設卡拉OK或提供娛樂表演應課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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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琴酒吧、PUB或餐飲業、視聽歌唱業附設卡拉OK或提供娛樂表演應課徵娛樂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鋼琴酒吧(PUB、BAR)、俱樂部等餐飲業及視聽歌唱業,如有附設卡拉OK或僱請職業性、非職業性的藝人提供各種娛樂表演,不論有無收取門票,都是屬於娛樂稅的課稅範圍,應課徵娛樂稅。營業人應於事前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如未依規定辦理,經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還會被處以新台幣1萬五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或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之罰鍰。

該分局呼籲上開業者,應於開業前向稅務局或所屬轄區分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以免受罰,民眾若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889002洽詢。

更新日期: 105/10/0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