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作實算之承攬契約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訊)甲公司與營造廠簽訂按完工後實際結算價額付款的工程承攬合約,其會計人員詢問地方稅務局要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工程承攬合約應按合約金額貼用千分之一的印花稅票,如合約上沒有載明工程總價,必須工作完成後才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合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以預計金額貼用印花稅票,等到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應貼之印花稅票或退還溢貼之印花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承攬契據,若因中途無法施工而終止契約,屬契約無法履行,與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所稱工作完成尚有不同,則已貼之印花稅票金額無法申請退還。為維護權益,建議是類承攬契約勿預計貼用過多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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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05/10/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