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土地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益信託土地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土地所有權人移轉與受託人持有,應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惟該信託如屬自益信託,亦即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則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在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以土地為信託財產的自益信託,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土地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做為自用住宅使用,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地上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符合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公畝的範圍內,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核准後當年度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該局提醒民眾,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自用住宅用地為限。如有符合自用住宅要件的納稅義務人,請儘早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果您還有任何有關地價稅的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10/03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