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人可以代其他共有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同共有人可以代其他共有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陳小姐與父親及姐姐公同共有繼承母親所遺土地,已申請分單繳納地價稅,陳小姐臨櫃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詢問可以代理父親申請其公同共有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另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

該處進一步說明,因陳小姐父親並未授權陳小姐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縱陳小姐父親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使用,符合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仍應由土地所有權人陳小姐父親提出申請。

更新日期: 105/10/0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