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康報你知!節省印花稅有撇步
稅務局表示:一般收到現金所立之單據、簿、摺,依規定應貼用印花稅票,但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方式支付,所書立之收據並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時該收據就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讓您輕鬆省下千分之四的印花稅。
稅務局說明,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應由立據人按每件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所以民眾收到銀錢所書立之收據,按規定應貼用印花稅票,但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方式支付,並在所書立之收據上載明該票據名稱及號碼,則可免貼用印花稅票,如未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時,該收據則仍屬銀錢收據範圍,應按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提醒民眾,收受銀錢時,可請對方多利用票據支付價款,惟俟領取票據時,應於收據補載票據名稱及號碼,否則仍應貼繳印花稅。
如有任何疑問,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
更新日期: 105/09/3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