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親子堡等非電動遊藝場所之營業收入,非屬娛樂稅課徵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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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親子堡等非電動遊藝場所之營業收入,非屬娛樂稅課徵之範圍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百貨公司或大賣場設置之親子堡,其提供非電動遊藝場所,非屬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之課稅範圍,應免予課徵娛樂稅。

但上述場所如兼營投幣式電動搖搖馬、夾娃娃機及投籃機等機動娛樂設備者,則屬於娛樂稅法的課徵範圍,依法應就所收票價、收費額或娛樂設施核課娛樂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提供該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營業人,應依規定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若未辦登記及徵免手續一經查獲,將被處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娛樂稅款外,並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如有任何疑問,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

更新日期: 105/09/3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