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應依規定按時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一併申報所得基本稅額,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自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後,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一併申報所得基本稅額。如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一般所得稅額及基本稅額予以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就一般所得稅額加徵10%滯報金或20%怠報金,但是當核定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其差額無須加徵滯怠報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現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並無應加徵滯怠報金之規定,基於租稅法定主義,營利事業未辦理結算申報,而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之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其差額部分不予比照所得稅法第108條加徵滯怠報金,始符現行法令規定。

惟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雖無加徵滯怠報金之規定,但該條例第15條仍有處漏稅罰之規定,故納稅義務人仍應依規定按時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一併申報所得基本稅額,以免遭受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