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 營業人兼營投資業務收到股利收入時應依規定申報調整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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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尚未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平時若使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報繳營業稅,應視為採用比例扣抵法,於申報11-12月營業稅時,採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並將全年股利收入(含現金及股票股利)彙總列入免稅銷售額,依比例扣抵法按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規定,兼營營業人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另兼營營業人若於年底(11-12月)始改採用直接扣抵法者,當年度已經過期間(1-10月),應於改採直接扣抵法前報繳稅款之當期(即9-10月期),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依前揭辦法第7條第1、2項規定辦理年度稅額調整。另因股利收入彙總於11-12月申報,當年度使用直接扣抵法未滿9個月應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行一併調整,且於3年內不得變更;營業人於之後每期報繳營業稅時,仍應採用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並檢附「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進項稅額分攤明細表」。

該局特別提醒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如有投資國外營利事業,其所收取之國外股利收入仍應併同國內股利收入彙總於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如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虛報進項稅額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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