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農地農用證明之適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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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農地農用證明之適用期限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農業用地移轉所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應自核發之日起至申報移轉現值收件之日或法院拍定之日或辦竣登記之日止,在6個月內者,始得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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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05/09/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