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上之建築改良物須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用住宅用地上之建築改良物須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應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若您所有土地上之建物有部分面積係屬旁系親屬(如兄弟姐妺)持分,則該部分房屋所占土地面積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地價稅優惠稅率應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若超過期限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適用。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或撥04-22585000轉1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9/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