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房屋有所得應按實際交易所得列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林先生96年間出售土地房屋,其中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另出售房屋部分自行依出售房屋之房屋評定現值及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30餘萬元,嗣後經國稅局依查得資料核定系爭房屋財產交易所得8百餘萬元,補稅3百餘萬元並處罰鍰1百餘萬元,林先生不服,申請復查。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本案林先生以原合夥取得之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房屋分別出售土地房屋,並於96年6月間購入上開房屋,旋即於96年8月出售,出售土地房屋的總所得1千8百餘萬元,因出售上開房地未劃分賣出房地的各別價格,國稅局依規定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額,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計算房屋的財產交易損益,核定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為8百餘萬元,因林先生漏報所得事證明確,是復查決定駁回,林先生已於收到復查決定書後,繳清本稅與罰鍰,合計近5百萬元。
國稅局提醒,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所得誠實申報,如果財產交易為虧損,也應於結算申報時檢附交易及支付相關費用的憑證,以供國稅局核實認定,維護本身的權益。【051】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股長 姓名:陳尤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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