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來襲,民眾受有災害損失應向國稅局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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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來襲,民眾受有災害損失應向國稅局核備。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由於莫蘭蒂及馬勒卡颱風帶來強風大雨,對部分地區造成災害,提醒納稅義務人各項災害損失報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國稅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7條規定辦理退稅。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提醒納稅人,如有災害損失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勿損失其權益。若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請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服務管理課 洪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 分機400

更新日期: 105/09/19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