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營事業所有建物及土地,經縣政府列為暫定古蹟,嗣經縣政府主管機關公告為縣定古蹟,其屬暫定古蹟期間尚不得免徵地價稅,至其公告為縣定古蹟時,坐落基地可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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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營事業所有建物及土地,經縣政府列為暫定古蹟,嗣經縣政府主管機關公告為縣定古蹟,其屬暫定古蹟期間尚不得免徵地價稅,至其公告為縣定古蹟時,坐落基地可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免徵地價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國營事業屬私法人,其所有建物經主管機關公告為縣定古蹟,該建物及其所定著土地依所有權歸屬均屬私有建物及土地,可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免徵地價稅。另古蹟審查程序期間,雖屬文化資產保存法之「暫定古蹟」,但土地稅減免規則尚無暫定古蹟期間得比照古蹟免稅之規定,故該期間尚不得免徵地價稅。如有不了解的地方或有疑問,可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客服專線0800878989或撥7338086轉610。

更新日期: 105/09/2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