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租約應知道的事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終止租約應知道的事

房屋出租供他人做住宅或營業使用的民眾請注意,如房客終止租約且房東無出租意願,首先要做的第一件事情是什麼您知道嗎?讓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來告訴您:「房屋如有營業登記者,先確定是否已註銷或遷移及房客戶籍是否遷出,並檢視您的土地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符合者馬上提出申請」。那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適用的條件是什麼呢?該處說明,除「無出租營業」外,另須同時符合「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房屋,且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都市土地3公畝、非都市土地7公畝之面積限制」、「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等要件,才可以適用。

該處進一步表示,如您的房屋已終止租約無繼續出租供他人使用,且符合上述規定,趕快於9月22日前向土地所轄稅捐稽徵處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就要再等一年才能享有節稅優惠,機會是不等人的,請好好把握。

該處提醒民眾,一般用地係採累進稅率課徵,稅率為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相差甚多,且105年適逢每3年重新規定地價年度,本市土地公告地價平均調幅為32.52%,將增加一些地價稅,快!快!快!今年可以享受節稅優惠的申請截止日已進入倒數計時,您還不趕快行動。

更新日期: 105/09/20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