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吃店附設卡拉OK,別忘了辦理娛樂稅登記。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小吃店附設卡拉OK,別忘了辦理娛樂稅登記。

娛樂稅是對提供娛樂設施之娛樂業者課徵,如卡拉OK、KTV、MTV...等視聽歌唱業者,若只有陪酒、餐飲等行為,則非娛樂稅課徵範圍。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的夜店PUB、音樂餐廳、酒吧、舞場等夜間營業之場所,如果只是供人飲酒、用餐、聽音樂、聊天,非娛樂稅課徵範圍,若有附設舞池、表演節目、卡拉OK視聽歌唱設備等娛樂設施供人娛樂,就要課徵娛樂稅。業者如未依規定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除依法應處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外;未代徵報繳娛樂稅部分,還會被追繳稅款,並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兩者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籲請未辦登記之業者,儘快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以免被罰。

對娛樂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總(分)局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77、2475。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8、607。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08。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10。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20。

更新日期: 105/09/13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