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移送機關得承受義務人之不動產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移送機關得承受義務人之不動產

(臺中訊)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物若定有底價而未能拍定時,則債權人可以依底價聲明承受,因此,如欠稅人不繳納欠稅而被移送強制執行時,如拍賣物定有底價而未能拍定時,則稅捐徵機關可聲明依底價承受,取得該物之所有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少數欠稅人認為其不動產難以拍定,面臨欠稅執行不動產亦無所懼,其實一旦稅捐稽徵機關聲明承受,取得該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時,欠稅人始欲繳清欠稅,來保住不動產,可就來不及了。

  舉例說明:某甲欠稅1,200萬被執行不動產,拍賣底價1,000萬,因應買人投標只投700萬,此時稅捐稽徵機關可以底價1,000萬聲明承受,在扣除執行必要費用及因執行產生之相關稅費後,若剩950萬時,此950萬即如同甲向稅捐機關繳納950萬元的欠稅,其他不足額部分當然可以就義務人其他財產繼續執行。

  地方稅務局建議納稅義務人,滯納稅捐應儘速繳納,若已移送執行,收到執行分署寄發之傳繳通知書時可於期限內至超商或執行分署繳納。如您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可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或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9/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