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自行核對表」教你看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自行核對表」教你看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自105年1月8日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生效後,接獲不少民眾對於申請條件、如何申請、需備文件等申辦程序之洽詢電話。
為解決民眾疑慮,南區國稅局提供「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 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自行核對表」供民眾自行審視,有興趣的民眾可自行於本局網站首頁(http://www.ntbsa.gov.tw)服務園地申辦書表一次告知單項下下載運用或就近向南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索取。符合申請條件之民眾於委由新車經銷商、產製廠商或進口商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後,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消費者進度查詢,查詢申辦案件進度。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消費者取得該筆定額核退之貨物稅,核屬政府補助性質之其他所得,以收入之100%認列成本及必要費用,扣繳義務人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消費者為營利事業時,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銷售稅課羅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分機300

 

更新日期: 105/09/02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