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土地稅法第54條違章案件裁罰倍數調降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關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因而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應處短匿稅額3倍之罰鍰。財政部於100年1月18日發布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表」,從原規定處3倍罰鍰,調降處0.5倍至2倍之罰鍰。

 該處表示:經申請核准按千分之二稅率計徵之自用住宅、勞工宿舍等用地,及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之工業、礦業、私立公園、動物園、寺廟、教堂用地、加油站及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等用地或減免稅地。其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或恢復課稅,如未於期限內申報,因發生逃漏稅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並有上開處罰之適用。

 該處呼籲,凡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遷出戶籍、出租、營業;勞工宿舍未專供勞工居住之用;工業、礦業、私立公園、動物園、寺廟、教堂用地、加油站及停車場等用地,未按目的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或不符減免規定者,應依規定申報,以免被查獲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