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移轉部分持分並辦竣登記後,再移轉其餘持分時須重新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據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農業用地移轉部分持分並辦竣登記後,再移轉其餘持分時須重新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據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王老先生將自己的農地贈與二分之一給大兒子,並於7月底辦完登記,8月中想要將剩下的二分之一贈與給小兒子,但是不知道可不可以拿7月份申請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下簡稱農用證明)繼續辦理申報土地增值稅,於是來電詢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表示,雖然農用證明仍於6個月的有效期限內且所有權人相同,但該筆農地部分持分人已經改變,因時點及權利主體不同,其證據力恐有瑕疵,所以須重新申請農用證明。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農用證明所訂有效期間6個月,是給予申請證明書者6個月的時間完成賦稅減免之申請及土地移轉登記等手續,並非指該證明書之證據力持續6個月,所以遇到時點及權利主體不同,就無法再持原本的農用證明來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分局提醒民眾,如有土地增值稅之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3,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9/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