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用車輛號牌或號牌借供他車使用都會被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移用車輛號牌或號牌借供他車使用都會被處罰

(臺中訊)移用車輛號牌,懸掛於他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不論是移用車輛、或是被移用車輛,均會被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交通工具之使用牌照如有轉賣或移用者,依使用牌照稅法之規定,應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該局進一步說明,車主如將其所有車輛之號牌移掛於他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不論移用號牌之車輛或是被移用號牌之車輛,均會被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地方稅務局舉例說明,假設甲君擁有A、B兩輛車,A車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7,120元;B車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11,230元,若甲君將A車號牌懸掛於B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被移用之A車與移用之B車將各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也就是說,甲君將被處罰鍰36,700元(7,120*2+11,230*2),處罰可謂不輕。該局特別呼籲有車的民眾,千萬不要將車輛號牌借給其他車使用,也不要將其他車輛號牌懸掛在自己的車上,切勿因忽視法令規定遭受處罰。用車民眾如果還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9/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