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中新取得土地時,當年度的地價稅該由誰繳納呢?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年度中新取得土地時,當年度的地價稅該由誰繳納呢?

(臺中訊)蔡先生來電詢問今年8月份買了1筆土地,因取得土地未滿1年,可否申請按持有月數繳納地價稅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40條規定,地價稅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資料核定,每年徵收1次,又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之徵收是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是向法院拍賣取得的土地,則是以該基準日是否已領取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為準,也就是說8月31日前如已領取權利移轉證書,則當年度以買受人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貼心提醒民眾,民眾於買賣土地訂定契約時,雙方當事人常會自行協調按月分擔當年度之地價稅,這是屬於私下約定的行為,但不可以依雙方協議而變更納稅義務人或按月比例分單繳納地價稅。

    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洽沙鹿分局第一股04-26624146,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9/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