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供他人設立戶籍確無出租,可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位民眾詢問其同事因子女就學所需,欲將戶籍遷入其自用住宅,日後如要出售該自用住宅用地時,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說明,土地增值稅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生一次)課徵,須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一、未曾享用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二、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三、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四、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五、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未滿1年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
該處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供他人設立戶籍只要確無出租之情形,且符合上述其他各項規定,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 105/09/10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