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憑證兼兩種以上之合約,應按較高之稅率貼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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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憑證兼兩種以上之合約,應按較高之稅率貼繳印花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設備或機器所書立之合約,買賣雙方當事人若將設備或機器之採購、安裝及維護工程併載於同一合約書中,為概括性承攬合,則該契約書屬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契約,應按較高之稅率即按合約總金額1‰貼繳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買賣動產契據,如實際合約內容僅為動產買賣,契約未記載收取採購、安裝及維護費用,而且所載標的物於移轉前已具可使用程度,僅於交付時作簡易之安裝、試機,以示擔保交易品質者,該契約可按買賣動產契據每件貼繳新臺幣12元之印花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上述應按契約總金額1‰貼繳印花稅而以新臺幣12元貼繳,其不足部分應自動補報補繳印花稅,以免受罰。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 105/09/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