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社團自有房屋如何徵免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益社團自有房屋如何徵免房屋稅?

(臺中訊) 近日有民眾詢問,公益社團所有自有房屋如何課徵房屋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本身所有且作為辦公室使用的房屋,可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以促進公眾利益為目的之法人(含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組織)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包括與該社團辦公有關之會議室、圖書室、講習堂、禮堂、檔案室、廚房、員工食堂、浴室、廁所等均可免徵房屋稅。惟以相同之行業、職業、產業或特定人員為主要受益對象之事業或社團,例如:宗親會、同業公會、職工福利委員會等,則不能免徵房屋稅。

  該局呼籲,公益社團如符合上開免稅條件,請檢具經核准為公益社團之證明文件,於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辦理減免事宜。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9/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