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居留證之大陸人民所有車輛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如符合規定可申請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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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居留證之大陸人民所有車輛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如符合規定可申請免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如經查明其為身心障礙者之配偶,或其居留證地址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址相同,且與身心障礙者有二等親以內之親屬關係,其所有車輛並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者,可以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

該分局另說明,這類免稅案件,該分局將會專案列管,並定期與主管機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洽詢,是否仍具同址居留及親屬關係事實,切勿心存僥倖。

若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撥打東港分局免付費電話0800881200,將有 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 105/09/0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