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診所開立非健保給付費用收據,應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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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診所開立非健保給付費用收據,應繳納印花稅

(臺中訊) 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所開立掛號費及非健保給付費用超過250元收據,未依法貼用印花稅票或辦理印花稅總繳者,將被處漏稅額5倍至15倍罰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所向保險對象收取之費用,除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外,其餘掛號費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之費用(例如:患者裝置假牙、牙齒矯正……等)所出具之醫療收據為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應由開立收據的醫院或診所,按收據金額千分之四稅率負責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檢附之鑲牙、裝置假牙、齒列矯正……等之醫療費用收據,經常被查獲未貼用印花稅票,致開立收據之醫院、診所被補徵漏稅額及處5倍至15倍罰鍰。

  該局提醒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所注意,向患者收取掛號費等非健保給付費用時,出具之醫療收據記得貼用印花稅票,以免受罰。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9/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