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和解筆錄或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張貼日:2016/09/05 回上頁友善列印 持和解筆錄或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繳納印花稅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或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於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當事人如持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繳納或貼足印花稅票。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鍾惠萍 聯絡電話:8870001分機300 更新日期: 105/08/3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