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其差額部分應課徵贈與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義務人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其差額部分應課徵贈與稅

嘉義縣太保市王先生來電詢問:將土地以低於土地公告現值出售是否有涉及贈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視同贈與。。
該局進一步說明,出售土地之價格如明顯低於公告土地現值,除非納稅義務人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之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成交價與市價相當,否則差額部份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 。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蔡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轉100

更新日期: 105/09/02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