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所商店門前擺設機動遊樂設施,應課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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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商店門前擺設機動遊樂設施,應課徵娛樂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商家常在雜貨店、小吃店、超市、藥局、診所等門口或騎樓擺設抓娃娃機、兒童投幣式電動搖搖車(馬)之機動遊樂設施,該等設施因其具有娛樂性質,應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商家門前擺設電動玩具、抓娃娃機、兒童投幣式電動搖搖車(馬)等之機動遊樂設施,數目雖不多,並非重要營業項目且營業額低,但仍應依法辦理娛樂稅籍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否則一經查獲將被處以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補徵其漏稅額。

稅務局提醒業者,如有上述娛樂設施,應依規定辦理娛樂稅稅籍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24331888轉705、706查詢。

更新日期: 105/09/02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