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協議書係依協議成立時之價值非繼承時之價值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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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協議書係依協議成立時之價值非繼承時之價值貼用印花稅票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繼承人所持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之應繼分繼承遺產,可直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若無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即可免納印花稅!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 105/09/02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