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問「身心障礙者父親因病往生,家中尚有一名兒子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可否接續免徵牌照稅?
財政部基於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並考量車主家中於原核准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牌照稅,於身心障礙者身故後,因另有同戶籍二親等內親屬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有使用該車輛之需求,故特別放寬身心障礙者如屬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且於原身心障礙者死亡前即同一戶籍者,於車主再次申請免稅時,准予自前身心障礙者死亡次日起繼續免稅之規定。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按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
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張先生所有自用車輛,原申請核准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父親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由於因父親亡故,稅務局會自父親死亡之次日起恢復課徵牌照稅。但張先生家中另有一名同戶籍兒子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再次向稅務局提出申請免稅,經稅務局進一步查證,因該名兒子屬於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且於張先生父親死亡前即同一戶籍,所以依照財政部最新規定,張先生的車輛可以自張父死亡次日起接續享受免稅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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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05/09/02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