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未稅行駛公路應處罰鍰,與駕駛人違規停車的處罰規定不同
近來稅務局接獲民眾申訴表示,車主在出國前將車輛合法停放在機場附近的路邊收費停車格內,沒有行駛道路更沒有違規開車,而且停車費也都按規定繳納,為什麼還收到稅務局寄出的違章裁處書?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違章裁罰規定,是對依同法第3條規定應領用車牌並繳納使用牌照稅的車輛,納稅義務人未於繳款期限內繳稅,在滯納期滿後,車輛、車牌仍正常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導致有漏稅事實的處罰,與警察機關或監理機關依據道路交通法規對於駕駛人違規駕駛、任意停放車輛的行為予以處罰不同。再者,依照同法第2條第1款對「公共水陸道路」的定義,只要屬於公共使用的水陸交通路線範圍,車輛有動態行駛或靜態停放的情事,稅務局都認定車輛有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的事實,此與一般民眾認知違反交通安全處罰規定的認定方式也不同,常引起民眾誤解,該局特別提出說明。
民眾如對相關規定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306969免費電話,或撥(02)24331888轉分機63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 105/09/01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