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申報契稅免徵印花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申報契稅是否需課徵印花稅?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為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其所向稅捐稽徵處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稅憑證範圍,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表示,有些房屋因未符合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除嗣後能依程序補正而成為合法建築物外,係客觀上不能向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致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無法表現,縱實務上仍認為讓與人,已事實處分將違章建築物移轉交付受讓人,惟因無法辦理物權登記,其所向稅捐稽徵處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向物權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課稅憑證。

 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