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間贈與後發生繼承事實再移轉時之前次移轉現值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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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間贈與後發生繼承事實再移轉時之前次移轉現值如何認定?

民眾詢問:配偶間贈與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發生繼承事實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是否仍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嗣該土地若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受贈人於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核課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更新日期: 105/08/3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