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自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於再移轉時不得以被拍賣人取得時較高之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關自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於再移轉時不得以被拍賣人取得時較高之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

民眾詢問:「土地係自法院拍賣取得時,拍定價格高於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經按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核計土地增值稅後,可否申請更正改以被拍賣人原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較高現值,為其再次移轉之前次移轉現值」?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賣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為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所明定,另依土地稅法第31條規定,規定地價後,曾經移轉之土地,以其前次移轉現值,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故若拍定人因被拍賣人其前次移轉現值較高,再移轉時欲申請更正以被拍賣人取得時較高之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核與上述規定不符,歉難受理更正」。

更新日期: 105/08/3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