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訂定贈與契約於離婚後逾期始申報移轉現值是否有土地稅法第28條之2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夫妻訂定贈與契約於離婚後逾期始申報移轉現值是否有土地稅法第28條之2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民眾詢問:夫妻訂定贈與契約於離婚後超過訂約日30日始申報移轉現值可否申請配偶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若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訂定贈與契約,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且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始申報,除經查明該贈與契約有倒填日期,非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訂定者情形外,仍得申請配偶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 105/08/3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