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原適用自用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地上建物變更營業或出租使用,其後再供自住使用,應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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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原適用自用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地上建物變更營業或出租使用,其後再供自住使用,應重新提出申請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因戶籍遷出或地上建物供營業、出租使用等情形,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嗣後再將戶籍遷入、停止或終止營業出租等,回復供自用住宅使用,依規定仍應由土地所有權人重新提出申請,才能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因戶籍遷出或地上建物供營業、出租,被改為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日後戶籍遷入或地上建物因註銷營業或出租終止,再供自用住宅使用者,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務必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當年始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因此特別提醒納稅人維護自身權益。      您如想更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請多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76969,或撥打總局電話3620909分機811、814至817、民雄分局2260505分機111至116查詢,或上http://www.cyhtax.gov.tw/查詢。

更新日期: 105/08/30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