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購房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期限至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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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購房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期限至9月22日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就只能從次年開始適用。

  該處說明,每年開徵的地價稅是以當年度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說,去(104)年9月1日至今(105)年8月31日期間第1次取得本市土地的所有權人,會在今年收到地價稅繳款書,由於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2‰,與一般用地10‰至55‰累進課徵,稅額相差至少4倍,如果逾期申請,今年繳納的地價稅就會很有感。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要件如下: 1.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2.有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地上房屋辦竣戶籍登記。3.該地上房屋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4.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撫養親屬以1處為限。5.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辦竣戶籍登記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法定要件,新購且未供出租、營業用的自宅用地,必須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至少一人,在9月22日以前於該地設立戶籍,才有優惠稅率的適用。申請方式除了臨櫃、傳真或郵寄外,亦可透過該處網路服務(網址:http://www.tpctax.gov.taipei)辦理。

更新日期: 105/08/30

發佈單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