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業者低報酒精度逃漏菸酒稅,本局抽驗市售酒品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防止業者低報酒精度逃漏菸酒稅,本局抽驗市售酒品

      依菸酒稅法第8條規定,以酒精成分課徵菸酒稅之酒品,包括:釀造酒類之其他釀造酒、蒸餾酒類、酒精成分20度以下之再製酒類及其他酒類等。本局為防止業者在申請上述酒品登記時,低報酒精度,藉以適用較低稅負繳稅,達成逃漏稅之目的,將於傳統市場、大賣場及零售商等販賣場所價購酒品化驗酒精成分,以防止業者逃漏菸酒稅。
     本局表示,依據菸酒稅法第8條規定,釀造酒類除啤酒按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下同)26元菸酒稅外,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蒸餾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2.5元;再製酒類其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20%以下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因此以酒精成分課徵菸酒稅之酒品,如經化驗酒精成分高於酒製造業者申請產品登記之酒精成分者,將依菸酒稅法第19條規定,除補徵菸酒稅外,並按補徵金額處1倍至3倍罰鍰;同時涉及酒類標示不符部分,將通報菸酒主管機關辦理。
     本局呼籲酒製造業者,應依菸酒稅法及菸酒稅稽徵規則規定,辦理菸酒產品登記及報繳菸酒稅,以免被國稅局查獲補稅外,還要被處以重罰,業者不可不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更新日期: 105/08/30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